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在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的裁判意見書中指出:「確定法律意涵是司法機關的權力與義務」("It is emphatically the province and duty of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to say what the law is.")。這句話確立了最高司法審判機關有義務肩負起公正審理的責任,基於司法審查原則,確保法律制定應符合憲法的基本精神。
憲法法庭的暫時處分裁定,暫時停止這些具違憲爭議條款的實施,除防止單一憲法機關權力過度擴張,以至於侵害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保障國家憲政體制的平衡與穩定以外,更體現出對人權保障的高度重視,為人民基本權利提供一道重要的保護屏障。對於憲法法庭在社會眾說紛紜的紛紛擾擾中,堅守司法機關之職分,發揮高度法律專業與道德勇氣,暫停實施有違憲爭議的法律,筆者身為法律實務工作者,對此表示高度尊敬與感佩。
在民主國家中,職司憲法審查的憲法法院扮演著極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角色,其為憲法的守護者和法律體系中的最後仲裁者,不僅負責解釋和適用憲法,確保法律的合憲性,也捍衛公民權利與自由。本次暫時處分裁定,正是憲法法庭履行憲法職能的具體體現。憲法法庭在面對重大違憲爭議問題時,作成及時而有效的回應,不僅堅定貫徹憲法的最高性,對紛亂的憲政爭議予以定分止爭,更維護國家憲法機關權力架構的平衡,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鞏固國家法治的根基,可說是展現出作為憲法守護者的責任與擔當。
或許,本次主要推動修法的藍白陣營,是基於要求總統履行政治承諾、更全面監督行政權、揭發弊案等目的推動本次修法;但縱有千百個正當理由,仍不應忘記,憲法規範的權力分立、責任政治等基本原則,是構成今日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礎石,更是架構我們所生活的開放社會的重要基礎。不應為短期政治目的,就破壞了憲法機關應有的權限分際。
在為憲法法庭喝采的同時,本人更期盼這一次暫時處分的決定,能對所有國家機關起到警示作用,任何法律制定,縱然有再強的公益目的,仍必須遵守憲法規範,特別當涉及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密切相關的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基本人權保障等憲法核心價值時,更應謹慎嚴格地遵守憲法原則。
最後,作為台灣廣大公民社會的一分子,本人更深切期盼,無論聲請釋憲一方或藍白陣營,均虛心接受憲法法庭裁定,並根據裁定已經指出的違憲疑慮與相關爭點,充分準備、理性辯論。「有則改之,無則勉之」,聲請人應就主張違憲的條文提出嚴謹翔實的論據,藍白陣營認為沒有違憲的條文,則更應該釋疑釐清,雙方就法論法,站在對等立場充分辯論攻防,少一點政治口水,多一些法律理性。經過這樣的民主審議與思辨後,如真的發現確有不妥的規範,則留待朝野各政黨、社會各界共同發揮智慧,用符合多元民主審議精神的方式,反省思考修正途徑。
我們期待,8月6日見到一場高品質、高專業的憲法辯論,更期待在將來更為成熟的民主政治環境。
※作者為為執業律師,法學博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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