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革新論》:守護學術自主 基本法教育須容多元觀點

吳凱宇    2017年11月25日 00:00:00
香港教育局今年五月公布新課程指引,要求初中教授51小時《基本法》,上周更向學生直播人大常委副秘書長李飛,在《基本法》研討會的演講,顯見中國對香港「由上而下」的政治灌輸。(湯森路透)

香港教育局今年五月公布新課程指引,要求初中教授51小時《基本法》,當時社會已有聲音,擔心這是政治灌輸的工具。不出半年,擔憂經已成真。上週,教育局罕有邀請中學,向學生直播人大常委副秘書長李飛在《基本法》研討會的演講。教育局長楊潤雄其後稱,鼓勵直播,是因為李飛是「《基本法》權威」,學生需要認識。

 

這解釋正正顯出直播的政治灌輸性質。按教育大學學者梁恩榮的說法,「灌輸是指一個不對等關係下,強者以單向、不容討論的權威注入法來傳遞某些信念和看法,意圖使聽眾在不理會證據的情況下接受其看法」。學生被要求「坐定定」收看京官講話,又無法與他互動討論,不就很接近灌輸的定義嗎?

 

更甚者,當我們細閱李飛的演詞,就會發現,所謂權威觀點,並非毫無爭議性。例如他指香港特區的憲制依據是國家憲法,而不是《中英聯合聲明》。但《聯合聲明》不單單訂明中國會在1997年收回香港主權,而且第三條和附件一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鉅細無遺地列出各種其後轉化成《基本法》條文的自治權。那又如何解釋《聯合聲明》不是香港自治的憲制依據?

 

李飛又提到,中國憲法是香港特區的「根」和「源」,並在包括香港的全國範圍內「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這個觀點看似無懈可擊,但港大學者陳秀慧曾在一篇論文中嘗試質疑這種「法律一元論」。她認為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司法體系未必是完全服從於大陸司法體系,因為香港法院有時會拒絕接受大陸司法體系的至高無上地位,這使香港司法體系更接近「法律多元主義」。例如在1999年的吳嘉玲案,終審法院的判詞就指香港法院有權審核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的立法行為有否牴觸《基本法》。在2001年的莊豐源案,終審法院又作出與人大常委釋法不盡一致的判決。

 

李飛關於《基本法》有助保持香港繁榮穩定和推動經濟發展的論述,亦有學者質疑。例如港大學者葉子暘,就曾撰文討論《基本法》與經濟自由的關係。他認為相比起港英時期「積極不干預」的憲制秩序,《基本法》含有更多可能損害自由經濟的條文,例如要求政府發展和改善社會褔利,又要求政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新興產業。而立法會的功能組別和特首選委會親商界的組成,亦可能促使政府制定偏袒特殊利益的政策,從而損害自由競爭環境。

 

這些對《基本法》的不同觀點,當然未必一定正確,但卻展示了《基本法》議題的爭議性,並非只有一種權威解讀。《基本法》教育,應避免單向灌輸官方觀點,應向學生展示多元觀點,讓學生多角度討論、並自行判斷,而這本來就是《基本法》第137條保障香港的學術自主權。

 

※作者為《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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