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政府裝聾作啞,否則難以想像政府為何如此低估社會對修訂《逃犯條例》的反彈,以為以一宗殺人案件便可修訂現有的《逃犯條例》,弱化社會對中港移交逃犯的憂慮。公義固然須得彰顯,但溯本清源我們要知道政府口中需堵塞的「漏洞」的由來,才能理解修訂《逃犯條例》對香港的影響。
如果現行制度下,香港無法引渡逃犯到未簽訂司法互助協議地區是法律漏洞,那為何政府一直默許這漏洞存在至今,更甚是在《逃犯條例》中,訂明條例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任何地區,即香港境內的逃犯不能移交大陸。條例中「移交逃犯安排」作出上述規定,及至考慮《逃犯條例》在1997年通過,條例的設計安排,除了體現大陸與香港兩套不同的司法制度外,其實政治意義上在香港主權移交之初,給予香港人人權受保障的信息──即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現存的司法獨立及人權自由將可繼續,毋需擔心大陸法例套用到香港,甚至避免政治犯被移交到大陸。
由此看來,現時《逃犯條例》中「移交逃犯安排」,非但不是政府或部分建制派口中的法律漏洞,而是對香港人極為重要的一個保障。誠然,《逃犯條例》中「移交逃犯安排」非金科玉律,絕對不能修改,但筆者認為修改與否,取決於修改後對香港人權保障的衝擊。
放在眼前的事實,是大陸與香港有兩套截然不同的司法制度,而且所牽涉的範疇亦有所不同,即不只討論香港實行普通法、假定無罪等司法精神,而是從政治到經濟方面,大陸與香港在法律上都存在差異,這正是為何是次修訂《逃犯條例》,除惹來泛民主派的反對,亦引起商界恐慌的原因。
再者,如上文所言,《逃犯條例》修改與否,應考慮對香港人權保障的衝擊。主權移交以來,高度自治和原有的基本自由受到一步步的侵蝕,香港人對此可謂感受至深:一國兩制下香港的高度自治逐步回收到北京政府手中,香港人原有的自由範圍越收越窄,衝擊香港的核心價值。正因如此,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將進一步扼殺人權受保障的空間,令現有大陸與香港兩套不同的司法制度間的緩衝消失。
即使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出香港在普通法原則下,沒有犯罪意圖、「無心之失」的行為不會構成犯罪,試圖安撫商界接受政府修訂《逃犯條例》,亦指出香港的政府與司法機構會做好把關,呼籲社會支持云云。問題是,不僅國際機構的報告,還是香港人的第一身感受,在高度自治逐步壓縮的情況下,香港的司法系統在北京的重壓下越見制肘,人權的保障亦岌岌可危。
要彰顯公義,何不直截了當只修訂《逃犯條例》中,案件必須牽涉嚴重暴力或人命損失,或區域限制中只除去台灣,便可有效處理台灣殺人案,不是嗎?
※作者為《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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