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如果管中閔教授的確有違法事證確認,當然不能擔任台大校長,如果查證出他在參加遴選時刻意隱瞞了上述違法事實,不僅該因為違法兼職當不了台大校長,台大以及教育部更應該以偽造文書進一步追究他的民刑事責任。
但我無法作出他是否違法的判斷,最多也就是根據他人舉報的事證合理(或不合理)懷疑。不僅我作不了這樣的判斷,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以及教育部都作不了這樣的判斷。能夠作的,只有司法部門。
所謂「卡管」風暴,就是因為教育部超越職權,作了錯誤的政治判斷和決策,部長辭職應該是引咎辭職,下台只是剛好。
教育部長對於台大校長任命的職權是什麼呢——尊重校園自治,查核遴選過程有無行政缺失,如果查無不法,應立即簽核,連延宕都算瀆職,對於人選適任與否,更是完全不能有立場。
如果潘文忠認為作為教育部長,明知管中閔有很大的違法嫌疑,所以不願意簽核,但又沒有司法調查權,良知與職守相悖,最好的作法是立即辭職,不是拖到現在。就像當年王清峰法務部長,不願簽署死刑執行令,但法務部長的職守又規定她必須簽字,良知與職守之間,她選擇良知,這是民主社會裡面政務官的典範。
如果潘文忠當時辭職,拒絕簽核管中閔的任命案,這是他作為政務官,對台大遴選委員會作出的這個決定唯一能夠作出的政治表態,亦即辭職抗議。那麼,行政院長無論是否接受潘部長的辭職,都必須接下任命與否管中閔的政治責任。拒絕他的辭職,等於相挺;接受,那麼新任部長就必須簽核這項任命。但此時,事情也就清楚了,簽核管中閔的任命與否,就是一個政府作出的權責相符的政治決策。
如果潘部長當時爰於接受大學自治精神,立即簽核了這項任命案,但在聽到這麼多對於管中閔可能違法的議論時,另一項與他權責相符的作法,應該是向司法部門舉發管中閔可能違法,啟動司法調查,作為日後行政救濟的基礎。
假如經過一段時間的司法調查,證明管中閔無罪,而他也如期出任了台大校長,他的個人權益實際並未受到直接損失,調查結果也給了他人格上的保障,而試圖用耳語進行政治干預的任何作為,也都在制度面前失敗了,則民主制度得分。
假如經過一段時間的司法調查,證明管中閔果然違法事證明確,作為舉發方的潘部長,通過行政職權將管中閔去職,而司法機關介入,甚至把管中閔鋃鐺入獄,也是民主制度得分。更是潘部長捍衛台灣教育體制尊嚴,捍衛機構與制度的完善,高度得分。
而台大不小心遴選出一位違法校長,又靠制度把他拉下來,也絕對不會因此損害她的尊嚴,如果因此促進了遴選制度的改革與完善,這又是台大可以引以為傲的一樁美事。
潘部長沒能搞清楚自己的職權分際,將此事歹戲拖棚三個月,終於搞不定下台,還委屈萬分,辭職書中還認定當選人要承擔這樣那樣本該由他承擔的責任,實在是不適任,引咎辭職才是正確用詞,行政院長沒能儘早將他去職,到今天接受他的辭職,對此,人民也只好「勉與接受」。
※作者為維吾爾人、無國界記者組織榮譽董事/落籍台灣中國民運人士
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箱:service@upmedia.mg
電話:+886 (2) 2568-3356
傳真:+886 (2) 2568-3826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188號8樓
探索網站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188號8樓
電話:+886 (2) 2568-3356
傳真:+886 (2) 2568-3826
e-mail:service@upmedia.mg
關注我們的報導社群
提供新聞:news@upmedia.mg
投書評論:editor@upmedia.mg
客戶服務:service@upmedia.mg
廣告合作:ad@upmedia.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