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前政府公布了因應公投結果的能源政策評估結果,為國內的能源議題吹起一陣波瀾,難道公投第7、8及16案通過,就非使用核能不可?
回歸公投法第30條規定,對照目前公布的評估結果,政策規劃可以年減1%火力發電2年,同時確保不缺電,而目前也沒有新擴建燃煤機組的計畫、電業法95條之1的2025年非核期限也已經公告廢止,基本上評估結果已完全回應公投訴求,也符合法規規範,為何爭議仍在?
其實,整件事的起因在於提案人為公投第16案冠上了一個與公投主文內容(實質僅是法律複決案)無關的「以核養綠」名稱,以致公投通過後便開始無限上綱,打著公投結果大旗,認為台灣未來的能源解方只有核能一途,甚至無視國際再生能源發展趨勢刻意貶低綠能。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常常看到一些台灣面積小不適合發展太陽光電、發展再生能源會影響環境生態等言論,可是反過來說,難道土地面積小就找的到核廢料儲存的地方?興建核電廠、核輻射、核廢料處理就不會影響環境?
其實使用核電最大的問題仍在於核廢料處理,在台灣這塊彈丸之地,光是如何找到一處可供存放低階核廢料的地方就已難如登天,更何況是核電使用過的高階核廢料。
但部分人士卻常常忽視包含地方政府卡關、民眾反彈等實際現況與困難,僅強調國外可以處理(事實上全球超過400座的核電反應爐,卻還沒出現過任何一座真正興建完成的鋼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常被提到的芬蘭也僅是稍有進展),然後反過來打說太陽能板也有廢棄物處理問題等等,試想廢棄太陽能板的處理問題,不論處理方式、所需條件(如經費、土地)等,國內外都已經有明確機制處理,同時安全性及民眾接收度也較核廢料處置高上非常多,用來對比實在有點不倫不類。
能源問題不是一個簡單的單選題,坊間諸如「核電廠延役及核四啟封沒有想像中困難」等言論,難道作過比台電公司還要專業的評估?過去幾十年來的核電爭議,就是因為在天平兩端各自作不同解讀,致使國內核電爭議難有平息的一天。國家政策的發展是長遠的,筆者建議應回歸專業評估,作全盤整體的考量,不宜再著眼於一時的意氣之爭。
※作者為台灣綜合研究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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