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立法院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亦即所謂「同婚專法」,保障同性婚姻合法化。一些挺同人士宣稱,公投第12案結果就是不修民法,另立「同婚專法」。反同團體則反駁同婚法案違背公投民意,因為他們發起公投第12案,根本就沒有說要保障同婚。我認為有必要回歸公投主文和理由書,檢視雙方爭辯的證據和法理邏輯。
公投第12案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嚴格說來,該公投只有要求政府在「民法婚姻規定」的法律範疇之外,以其他法律形式保障同性二人關係。在提案理由書中,提案人還寫了很長的段落說明,未來同性二人關係的立法未必要稱之為「婚姻」。儘管如此,我們無法從公投主文和理由書推論出,公投通過後,同性二人關係的立法名稱、內容一定不准叫做「婚姻」。
在公投第12案提案理由書中,最關鍵的是這句說明:「本公投案能否公投,與同性結合關係是否以婚姻之名稱為前提無涉。」換句話說,公投第12案的投票結果「不約束」未來立法要不要使用婚姻之名,保障同性二人關係。因此,公投第12案只是要求政府在民法婚姻規定的法律範疇以外,另訂一套特別法保障同性二人關係;至於法律的具體內容和用字,例如要叫做結婚、結合、家屬、伴侶、共同生活,根本不是公投的事項。
綜合以上討論,我們的確不能說公投第12案本身的直接結果就是同婚專法,但我們也不能說同婚專法違反公投結果。另一方面,反同方也不能以公投結果,主張政府只能訂立「非同婚」的專法,或是禁止政府保障同志的婚姻的權利。推論之,立法院通過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達成保障同性二人結合關係,這雖然不是反同方所樂見的立法結果,但仍是符合公投第12案的立法方式。
關於公投第12案的立法爭議,問題的起源是當初公投提案真意不明。因為提案真意不明,也造成後來公投的結果真意不明。對照反同團體去年的公投宣傳內容,我們可以合理推測他們發起公投的用意,是要以非婚姻的專法阻擋政府立法保障同婚。他們的公投主文和理由書,只是為了通過中選會提案的文字策略。
去年反同團體發起公投時,已經有許多論者指出其提案文字遊戲,以及違憲爭議。遺憾的是,中選會並沒有進一步要求提案人再釐清提案真意,就准予通過。最後,我認為反同團體必須誠實面對其公投提案內容,以及實際的法律效力。未來立法院修正公投法,也有必要賦予中選會更清楚的職權和責任,幫助公民釐清公投提案真意,避免類似的爭議再次發生。
※作者為American University 人類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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