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導國內試驗研究機構,將多年辛苦研發成果如:耐鹽性海水吳郭魚品系、改良型山苦瓜等技轉給民間公司及少數農戶,而國內台灣鯛養殖戶正陷入困境,研究機構未直接嘉惠農漁民的做法,再度引來外界議論。
良種是農漁業競爭的一大利器。過去國內試驗所及改良場所研發的品種、技術或設施等係採無償方式,透過農漁會或農漁民產銷班等,將研發成果迅速移轉給農漁民使用,也讓國內農漁業生產技術及成品得以領先其他地區,成為台灣農漁業的核心競爭優勢,彌補台灣在水土資源、生產規模、生產成本上的劣勢。
後來為激勵試驗機構的研發動能,透過技轉條例針對所研發的品種或技術,依照其特性分成「專屬授權」(僅能授權給一個單位)及「非專屬授權」(授權對象不限),後者農民或廠商只要付技轉金,就可得到栽種該品種的技術與種苗(資格限制寬鬆無法避免品種或技術外流至國外地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研究者及其機構可以獲得技轉金的40%作為獎勵,餘額部分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不再無償提供給農漁民使用。
有些農漁民儘管需要該項技術或品種卻無力支付權利金,讓優質品種或技術無法普及,已經嚴重影響到台灣農漁業的技術水準整體升級,更難因應未來區域經貿合作,開放國內農漁產品市場,引進國外廉價農漁產品所帶來的嚴重衝擊,也影響到試驗研究機構的研發方向(以研發低進入門檻的技術為主)。對此民間早有反彈聲音,但因涉及利益分配,政府相關部會始終不願意正視該問題的嚴重性,重新予以檢討修正。
這些試驗研究機構若屬財團法人或私人性質,其人事、營運等費用係自行籌措,外界當然無權置啄。問題是這些機構目前均屬公家機關,每年所使用經費,全部來自政府編列預算,動輒數億元,而提升農漁民生產技能,增進農漁民收益,本來就是這些機構成立的宗旨,也是職責所在,理應照顧所有農漁民,解決他們所面臨的困境。
何況要育成一個優質穩定的新品種,往往需要耗費相當多的經費與時間,應該責無旁貸與國內農漁民分享,為台灣農漁業競爭力做出貢獻。若為了提高研發動能,政府可對研發有功之科研人員,依其對產業的貢獻度,給予不同的獎勵包括:考績、升遷、獎金等,也可避免技轉金遭濫用。
鑑於台灣農業仍以家庭式小農為主體,農民年平均所得低於全國平均水準,要透過繳交技轉金才能取得新品種與新技術,對多數農民是有困難度。在農業經營企業化尚未普及前,政府與其每年編列龐大預算,給予農漁民各項補貼以及輔導國內農民提升國際競爭力,不如考慮恢復過去無償提供方式,讓農漁民都能享受研發成果,但是可以要求需配合政府相關管理法範包括:種植(養殖)數量申報,農藥、肥料使用紀錄,上市數量申報、定期接受食安研習等等,讓農業管理步上正軌,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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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農漁業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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