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177天的李明哲先生,11日於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名遭起公訴罪。這一天在台灣電視新聞、報章雜誌、臉書社群…等,均有高度關注。
台灣政治大致可分為兩派,統一與獨立派。獨立派又可分二,華獨與台獨。華獨人士多數認為中華民國憲法已保障多項民主國家之權力,主張中華民國已是主權獨立國家,簡單來說就是我們常聽到的維持現狀之表態。然台獨人士認為中華民國於1949年已不復存在,現行政府為流亡政府,現行體制為流亡體制,主張重新制憲並建立名叫台灣的民主共和國。(其論點已有許多相關文章,便不再此多做贅述)
李明哲11日承認其罪刑,並同時承認其與彭宇華設立梅花公司意圖推翻中共體制,相關犯罪資訊包含在微博、臉書…等社群惡意抹黑中共體制。以下開始探討此次開庭的爭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之一「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為顛覆國家政權罪。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條明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具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李明哲系屬中華民國國籍,如從台灣散播所謂惡意資訊,應受中華民國憲法保障,故依上段李明哲涉及中共刑法罪責應不予以成立。
如今李明哲「被認罪」之事實已成定形,文中華獨派別之主張,明顯不成立。現今中國政府除檯面上審判李明哲一案外,其背後隱藏資訊恐為「宣示中國之地位,表態中國只有一個,名叫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之任何法治規章形同虛設,台灣地區人民只適用我大中國之法律」,也只有如此解釋,中共刑法第8條、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罪方能成立!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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