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除了少數政治學家,台灣很少有人明白,中國憲法是以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為基礎寫就的專政話語體系,在這套話語體系中,中共根據(序言中的)意識形態論證(歷史正確性),而獲得了超越於整個憲法和法律體系的正確性和主導權(四項基本原則),從而,所有憲法正文中的條文,其實都是具文和裝飾,也都必須服從於中共這一政治實體以及其所憑藉的意識形態的裁決。
即使是憲法條文中的人權條款,也是必須由中共所定義和裁決,中共可以任意地依據其意識形態,裁決某項行為是否具有顛覆性質,這一裁決超越憲法和法律體系紙上,完全不受憲法正文中人權條款的約束,換言之,中共可以將任何不同意自己的言論,歸為敵對其憲法的行為,並剝奪其一切權利,哪怕憲法條文貌似認同這一權利。
舉例而言,中共憲法號稱保護言論自由,但一旦中共認定該言論具有敵對其憲法的顛覆性質,則該憲法正文條款瞬間作廢,如李明哲案件,也因此,針對顛覆罪名,援引憲法正文中某權利條款,認為判決違憲云云,實際是對中共體制的錯誤認知乃至蓄意美化,中共體制下沒有任何公民和政治權利,才是事實,中共憲法從頭到尾都在剝奪民眾基本權利,並不能作為權利主張的訴求物件,在這個問題上,台灣人不應該受一些大陸知識份子的誤導。
劉曉波主導的《零八憲章》,核心就在於以人權自由民主的普世價值為前提,修改憲法,換言之,即是全面否定現行憲法的正當性理據(為了爭取體制內知識份子等的支持,並沒有徹底否定中共體制的現實存在),這就是劉曉波最終獲罪11年,並一直被關押至死的根本原因。承認中共憲法具有任何保護人權的表達,即是對專政事實的抹殺,對於犧牲受難者來說,也是不道義的。
所有人權案件,都是以黨國憲法為根源的體制造成的,因此,絕不存在什麼人權案件是因為違背憲法才產生的邏輯,任何將人權案件歸結為違背黨國憲法的論調,都是在幫兇黨國。
※莫之許為中國異議知識分子,現為獨立評論人,居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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