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Q行動成功闖關,補選戰火已經點燃,與此同時,修改選罷法以防堵惡罷的議論也不絕如縷,吾人以為,與其在罷免門檻高低討價還價,不如修改補選條件,規定未達一定缺額時,多席次職務殘餘任期遇缺不補,來個釜底抽薪。
這樣做的好處起碼有三個:第一是消除惡罷動機,第二是連坐懲罰政黨,第三是降低民主成本。
先說第一個,新法適用以來通過第三階段罷免投票的案例顯示,爭議的焦點集中在罷免的正當性,即是所謂的報復式惡罷,給了輸家或有意提早卡位者推波助瀾的動機,不但助長政治惡鬥,也不利於社會和諧。如果缺位席次未達一定比例,殘餘任期不予補選,可以在根本上消除野心家發動惡罷動機,未嘗不是一個有效辦法。
以區域立委為例,全國席次(不含原住民及海外)共七十三席,每一席約當代表三十萬人口民意,即使任期中罷掉三、五席,也不影響立法院運作,補選的必要性在哪裡?至於缺位選區民意與權益,不客氣說,做為一種選錯人的懲罰手段也不算過分,可以提醒他們下次投票更珍惜手中神聖的一票。
其次,歷次罷免,雖然都以公民團體為包裝,背後都有政黨的影子在飄盪,補選時更堂而皇之的總動員,不管訴求多光明正大,說穿了還不是在為政治利益在博殺,遇缺不補,可以斷了非分念想,也等同於對遭罷政黨連坐處分,可以警示它下次提名更審慎負責。
最後來談民主的成本問題,按照現行的選罷制度,就職滿一年始得提議連署,罷免成立任期未過半則需三個月內補選,全程走完大約需兩年。換句話說,為了保有一席立委代表民意,大約三十萬人口、二十多萬公民,在這兩年內被一選一罷一補強力動員了三次,耗費作業人力財力還在其次,生產學習等無形成本更不知凡幾,民主的代價如此高昂,這是人民真心需要的嗎?
天下沒有萬能的法律,也沒有完美的民主,現行的選舉罷免制度,的確有可能被野心政客鑽空子,也可能被大黨利用碾壓小黨,最終還是要靠選民用智慧實施制衡。如果只是為了政黨小得小失,斤斤計較門檻高低調整幾趴,老百姓能有什麼好處?
至於補選的門檻,不妨以行政大選區的缺額比例來劃線,比如台中市選區共計七席,缺額三分之一是兩席,只罷掉陳柏惟,大烏龍地區選民麻煩再等兩年後的屆期改選。
陳柏惟是否罪有應得?顏寬恒能否王子復仇?林靜儀可否幸不辱命?這些都無關民主是否更成熟。反制惡罷,我看最有效的手段,莫如多席次遇缺不補來得一勞永逸。
※作者為自由評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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