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友告知,立法委員周春米的臉書,因為一篇對酒駕立法疑慮的文章,被四面八方湧進的氣憤網友圍剿。
剛看了一下其中可能是網友最無法接受的一段文字:
「目前道交處罰條例處罰的酒駕,是酒測值0.15到0.25,可能是喝兩杯啤酒,就會超過;而機車酒駕的處罰和汽車酒駕的處罰都相同,將來修法的規定,是罰3萬到9萬,吊扣駕照2年;」
「我會疑慮的點是在大眾運輸交通不足的城市,像屏東客運不多,沒有捷運,很多人必須以機車為其主要交通工具,而這些人也大多從事勞動工作,若駕駛人酒駕,其駕照被吊扣兩年,他無法以機車代步,可能就會影響生活和工作,要怎麼樣修法才是罪責相當,真的還須慎重為之才好」
「至於媒體討論的連坐處罰、沒入車輛和特殊車牌,加重處罰,打擊面擴大,法界人士也有違憲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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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講到幾個立法時候需要考量的基本原則。
第一,騎機車酒駕跟開汽車酒駕的處罰,是不是該一樣,這涉及到平等權的問題。畢竟,酒後騎車跟酒後駕車,所生的危害可能不同,但如果處罰都一樣,不是一個過度評價,就是另一個評價不足。
第二,罪刑相當的問題。文中提到酒測值0.15到0.25,可能喝個兩杯啤酒就會超過。這涉及到怎樣的處罰才是恰當的罪刑相當原則。在重刑化的風潮之下,罪行是否相當的問題,時常要到大法官會議那邊才能處理。就好比現在大法官手上累積最多的待審案件: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罪。最大的問題也就在肇事逃逸最低本刑1年以上,和被告的行為之間,是不是一個相當、合乎比例的處罰。罪刑相當的問題,絕對是重刑化的立法過程,必須先加以考量的。
第三,吊銷駕駛執照的問題。這涉及到人民的行為自由,如果剛好被吊銷駕照的人正好是以此為業,可能還會有工作權上的侵害;至於沒入車輛,則會涉及到財產權的問題。
很高興的發現,有立法委員在修法的時候,都仔細設想到這些問題,也不計民情激憤,勇敢的講出基於法律專業所設想到疑慮跟觀點。相信唯有立法者慎重的考量,我們才能有一套有效又合乎比例原則的法律。如果連具有法律專業的立法委員,都畏首畏尾的不敢講出憲法層次的考量,那真的是令人害怕的事情。
最近,紐西蘭受到有史以來最殘暴的恐怖攻擊,溫柔而堅定的女性總理阿爾登不讓仇恨者稱心如意,以身抵擋社群媒體所造成的可能的放大跟渲染。
希望我們也有一樣的政治家,不要把仇恨跟厭惡,透過重刑處罰,來指向特定的一群人,我們該做的是,用合乎比例原則手段,來避免悲劇的發生。
※本文經授權,摘自一起讀判決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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