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們去外交部抗議起風波,重點是立委不能先動手拍打推人
六日國民黨立委們去外交部抗議,發生了立委陳宜民拍打一女警帽,並推她。
雖然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的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但並沒有給予立委們可以拍打及推人特權啊。
雖說女警有表明她是警察,但從 video 看來,陳立委動手太快,並不是拒絕及理論的動作,也沒有給女警時間拿出她的證件或由旁邊的同事旁證,總之,陳立委的動作很明顯有攻擊女警,而事實上,對一般人也不可以這樣威嚇,何況陳立委去外交部抗議,心裡當已經知道會遇到員警攔道。
還好有 video 作證,此衝突的重點應是陳立委不能先出手,然後才是女警有沒有隨身帶證件的討論。
再說,便衣警察若突然遇到被觸犯,也可以立刻將對手制伏上銬,再秀出自己身份啊。
立委的免責空間是在議會裡,不是在街上,只要離開議會,跟別人一樣沒有免責權,要受法律制約。
最近看到一個高院判決,一位女士在家出音響噪音,與警察衝突,該女士罵屁,也跟警察拉扯,被判妨礙公務有罪確定;對員警不能講粗話,不能有肢體衝突,是非常明顯的事,員警代表的是法律執行之尊嚴,陳立委犯的這件事,已傷到員警們的法律尊嚴,當法律尊嚴受傷,也就是治安亮起紅燈時候。
換言之,陳立委已經攻擊了女警,不是停在抵抗女警的攔阻與拒絕而已,這樣攻擊一般人都不可以,更何況女警已告知她是警察,若是不滿意這樣告知,自可持續要求其亮證件,而非急於攻擊犯法。
法治清楚,才能帶來自由空間,此事有 video 為證,陳立委應瞭解去公署抗議,不可能沒有警察守衛,也不可能沒有錄影搜證,尤敢如此犯法妄為,立委敢帶頭違法,是民主制度的問題,但立委違法,就是法治問題,應該嚴格處理,而非鬆懈,造成惡例循環,絕非全民之福。
※作者為從事自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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