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曝光度超高的黃國昌,竟然是一個「不務正業」的立法委員。過去三年多,在立法院以黃國昌為「首位提案人」的法案只有八個,而且沒一個提案通過三讀。就立法成績而言,黃國昌抱個大鴨蛋!
更嚴重的是,一任立委快結束了,黃國昌還搞不清楚他的職權是什麼!放著立法本業不顧的黃國昌,反而勤於揭弊,終日追著各級行政部門打!
根據「中華民國」的憲法,立法委員的職責就只有「立法」!監督行政部門根本不是立法院的職權。在所謂的五權憲法架構下,監督行政單位的職掌屬於「監察院」。
在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國會有調查權,監督制衡行政部門,也就是所謂的check and balance,但這不是「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目前立法委員對官員的質詢權,只不過是個「奶嘴」,缺乏監督制衡行政權的效力。
不管「三權」或「五權」分立,監督制衡行政權的機構還有「司法權」,包括檢調和法院。媒體是另一個監督機制,也就是所謂的第四權,在台灣應該叫「第六權」!
過去三年多來,黃國昌幾乎完全荒廢本業,棄立法的職權於不顧。相反的,黃國昌飛象過河,撈過檢調的界線,追著各級政府的弊案打,到處猛爆料,還以立法院的揭弊英雄自居。
問題是,勤於揭弊的黃國昌,根本沒有調查員的訓練,也沒有檢調單位的工具與權力。黃國昌的揭弊,不過就是在媒體面前咆哮作秀而已,對官箴的維護、制度的矯正、或弊案的清除,幾乎沒有任何實質的效果。
黃國昌身為美國名校的法學博士,而且曾任中央研究院的研究員,竟然連「立委職責」的基本憲政知識都沒有!問題到底出在哪裡?
其實我不相信黃國昌如此無知!黃國昌的問題不在「憲政知識」,而在他的「人格特質」,也就是他享受鎂光燈照射的「英雄主義」性格。
這種性格的黃國昌,非常適合當打擊犯罪的檢察官,但不適合當立法委員。立法的過程需要妥協與合作,而黃國昌缺乏這些人格特質!
黃國昌確實勤於揭弊,但揭弊不是他的本業。與其繼續在立法院不務正業,黃國昌不如轉行加入調查局,報考司法官特考,或經營徵信社!適才適所的黃國昌,對社會的貢獻會更顯著!
※作者為美國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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