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新彰銀案」在金融圈掀起一陣討論,由於最高法院的三審判決,廢棄了原有二審判決而發回更審,等同於這個案子又回到原點。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沒有清楚釐清「表決權拘束契約」存在與否,因此最高院讓高等法院重新針對此案做出判決。發回更審,就代表台新彰銀案的訴訟,不經過三到五年不會有結果,自此,台新彰銀案已經爭訟了14年,經歷過三任總統和無數個行政院長,包含當時推出該政策的林全,在第二個任期仍舊不敢執行政策,放任這個案子懸而不決。
然而,事實上彰銀案是二次金改下的產物,為了解決銀行呆帳過高、金融家數過多而推出的相關政策。而當時財政部以國際標來吸引民間投資業者,而台新以最高價達標後,政府卻在台新取得彰銀經營權後多年,發動公股收購股票、並徵求委託書,奪回經營權,當時現場督軍的國庫署署長,現在正安穩的坐在彰銀董事長的大座上,臺灣的公股與金融圈,被這群財金體系官僚層層把持。
另一則引起輿論沸騰的則是Uber條款(亦即《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1修正草案)。政府對於民間發起抵制該條款的連署視而不見,尤其在該條款受到民間輿論的強力反對下,政府卻一字未修,並執意在6月上路,10月初開始執法,可看出政府的傲慢與怠惰。
無論政府打算如何去管理Uber的商業模式,都可以開放外界討論,最終由政府決定。但從該條款的過程中,可以看得出政府對於這種「新型態」的租賃車業務並無打算要找出一個適合台灣的方式,更無視現有計程車的亂象,甚至也無打算透過Uber這種廣泛受到好評的服務方式,去刺激多數民眾所認為服務態度不佳、誆客事件頻傳的傳統計程車行業。
對於科技進步所造成的新型態商業模式、以及民間業者來勢洶洶的挑戰,我們的政府,選擇的是保護既有的保守勢力,透過公權力去施壓,並無視商業爭訟十幾年造成的民間信心不足,政府更沒有魄力主動解決歷史公案。而面對Uber爭議,政府更選擇透過強力監管,保護傳統業者。
這樣一再向保守勢力低頭的政府,又怎麼讓台灣的經濟環境擁抱創新。
※作者為民營金控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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