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近日逐條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
本文認同健全我國洗錢防制體系的重要性,
依據該項的規定,倘若國家查獲某人洗錢,「有事實足認」
從打擊犯罪的角度來說,倘若這個條文原封不動順利通過,
提出這個條文的人顯然認為,
不過,必須注意的是,該公約也強調,
本文認為,《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18條第2項之「擴大沒收」
首先,擴大沒收制度牴觸無罪推定原則,
有人或許會爭辯,
不過,本文認為此種看法有商榷的必要。
其次,即使不計較擴大沒收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如前所述,
只是我們不該忘記的是,
《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18條第2項除了有前述牴觸無罪推定原則和比例原則的問題之外,
相對之下,《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18條第2項除了不要求其他財產與本案犯罪之關聯性,
至於德國刑法第73條d第1項一來僅適用於立法者所指定的組織犯罪類型上,
本文完全同意,沒收犯罪者之不法利得是制裁犯罪的有效手段,
※ 作者薛智仁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 作者李佳玟為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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