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2011年涉嫌與時任兆豐銀行敦南分行經理陳世明,以及妻子、秘書等親友,接受貸款客戶台灣海路運輸集團負責人蘇信吉招待,搭乘私人飛機前往馬來西亞,進行2天1夜的高爾夫球之旅。台北地檢署去年2月依《銀行法》起訴2人,台北地院今天(19日)宣判,蔡、陳各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沒收2人犯罪所得1.9萬元、1.5萬元。可上訴。
檢方表示,蘇信吉2010年起,以境外公司名義,向兆豐銀行申請貸款,部分金額無須提供擔保,即獲准核貸,後續獲得核貸1億2240萬美元,直到2012年底因業績下滑,該集團逾繳貸款本息,直至2013年6月,仍有9666萬美元任列為呆帳。
檢方質疑,2011年10月8日兆豐銀放款期間,蔡友才明知蘇為授信客戶,還以實地訪查集團設於馬來西亞的特殊鑽油平台為由,帶著妻子、秘書、陳世明及陳女等人接受招待,前往馬來西亞沙巴的亞庇地區旅遊,並入住亞庇香格里拉莎莉雅度假酒店,在酒店高爾夫球場打球,直到隔天搭機返台。
對此,北檢認定蘇、陳收受不當利益,但北院審理期間,蔡友才堅稱是為了瞭解鑽油計畫的可行性,因此前往當地勘查,若是去度假不會將行程安排得如此緊湊。
不過,北檢認為,蔡妻、秘書及陳世明的未成年姪女都隨行,屬於私人招待而非公務行程,仍依《銀行法》35條規定,銀行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檔利益,將蔡、陳2人起訴。
台北地院今天審結,認定蔡友才、陳世明2人收受貸款客戶不當利益,各判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沒收2人犯罪所得1.9萬元、1.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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