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公司貯放在蘭嶼的低階核廢料未遷移,遭原能會第一波開罰後,隔年以未訂明確計畫時程加重開罰3000萬元。台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原能會開罰違法,判決台電勝訴免罰。
為了將蘭嶼核廢料遷移,台電將台東南田山區定為核廢料處置候選場址,同時設溝通小組,負責各項溝通事宜,希望能推動地方公投。但地方居民和環保團體反對台電的計畫,也拒絕辦理公投,雙方的溝通陷入僵局。
原能會認為台電並未完成蘭嶼低階核廢料遷移,先於2016年8月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罰台電1000萬元。2017年11月又因違規情況仍在,認為台電是故意怠惰不作為,再重罰3000萬元。台電不服原能會的處分提起訴願,遭到駁回後又提行政訴訟。
台電主張,當初建議候選場址已公告,經濟部也已函請候選場址的台東縣與金門縣政府辦理公民投票,但兩個地方政府拒絕配合辦理公民投票,並不能因此認定是台電的不作為所致。台電另指出,為因應經濟部101年推動的國營事業改造計畫,經濟部同意後,於104年間解編台東區處溝通小組,並將其回歸至核後端處,並無違法,且在回歸後,台東縣對設置最終處置場的支持度明顯較高。
原能會抗辯表示,台電擅自解編台東區處溝通小組、未配置處置計畫規劃之足額人力辦理公眾溝通、督導會報從103年1月起已逾3年未召開等行為,已違反《物管法》規定,且原能會多次要求,台電仍未訂定具體明確的計畫時程提送核定,所以才加重開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根據《物管法》規定,最終處置計畫和計畫時程的修正,應由台電自行決定,只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就能執行,原能會的加重處罰違反不當聯結,構成裁量濫用,撤銷3000萬元的處分,判台電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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