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29日通過《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鑑定」關條文修正、身權公約等,並將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以保障當事人的對質詰問權、改善現行鑑定制度的缺失,並兼顧鑑定的實務運作。
為強化審判機能,行政院會29日通過《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完成修法程序。
有關鑑定制度的修正,將明定鑑定人資格,並確保鑑定人之中立性及公正性,針對鑑定事項應有相關專業能力並有資訊揭露義務,明定當事人於審判中得自行委任鑑定人,以維武器平等原則及利於發現真實。
行政院表示,「鑑定」修正被視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完善證據法則」的目標,強化審判機能,以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明定測謊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因此就部分條文以加註意見方式會銜,望能保障當事人的對質詰問權、改善現行鑑定制度缺失,並兼顧「鑑定」的實務運作。
此次修法重點也包括身權公約,對於有身心障礙情形,以致無法完全陳述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將通知選任辯護人、強制辯護、輔佐人陪同及等候時間等程序保障與訴訟照料規定,增訂心理治療及心理諮商為緩起訴處分的處遇措施。
至於交付審判部分,依現行法規,若犯罪被害人提告,檢察官將啟動偵查,並根據偵查結果決定是提起「公訴」,或作成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若檢察官決定不起訴或緩起訴,告訴人不服,可聲請「再議」,如認定再議有理由,就應撤銷原本決定,視情況再偵查或直接起訴,若再議無理由,則會駁回。
再議被駁回時,若告訴人依舊不服,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一旦法院裁定交付審判,案件就視為已提起「公訴」,檢察官須蒞庭論告;此規定等同讓法院有外部監督的機會,把關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或緩起訴決定,長期以來有違反檢審分立、控訴原則的爭議。
司法院表示,基於持守客觀中立、不告不理原則,我國有自訴制度可彌補公訴的不足,採換軌模式,可維持監督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機能,因此此次修正,將現行「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行政院表示,在公訴、自訴雙軌並行基礎上,將交付審判制度適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換軌模式;為利法院為妥適決定,並保障被告權益,法院為准駁裁定、認有必要時,得給予聲請人、被告或辯護人等陳述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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