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30日)下午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明訂警員面臨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若認為將危及自身生命、身體,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若致人傷亡將面臨訴訟,所屬機關應提供涉訟輔導。
現行《警械使用條例》自民國91年修訂至今,明訂警員遇生命、身體危害時得使用槍械,但面對實際情況,需經過縝密思考,才敢用槍,開槍時機長期困擾警員,因此,三讀條文參酌「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槍械的基本原則」,明訂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主觀上認為不即時制止犯罪嫌疑人行為,恐危害警察或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時,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警械使用條例》明訂4種情境,第1、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他人;第2、有事實足以認定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他人;第3、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的裝備機具;第4、有其他危害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此次三讀條文也新增規定,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時,其警械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調查小組判斷警械使用妥適得考量警員當時的合理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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