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北市八仙樂園發生粉塵爆炸,造成15死484傷,其中一名傷者為當時年僅19歲的王姓女子,當時全身69%傷燒,痛不欲生。王女與父母向八仙樂園、主辦活動的玩色創意公司、瑞博國際公司求償,一審雖判准732餘萬,但認定八仙公司無責;全案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後,今天(6日)做出不同認定,改判八仙公司與活動負責人呂忠吉及2公司連帶賠償563萬餘元,可上訴。
八仙塵爆又名「八仙樂園彩色派對火災」,發生於2015年6月27日晚間8點32分,時間僅40秒、傷者人數多達499人,高額醫療費由全民健保承擔引發爭議,並且衍生多件漫長的刑事、民事賠償訴訟與國家賠償訴訟。
當時「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與「瑞伯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向八仙樂園租用「快樂大堡礁」園區,在抽乾的游泳池舉辦名為「Color Play Asia彩色派對」的活動,以噴灑由玉米澱粉與食用色素製成的彩粉為噱頭,參加者多為年輕人。活動中因工讀生將彩粉噴向舞台,被燈泡引燃後發生瞬燃,數百人身陷火海。
案發後活動負責人呂忠吉判刑5年定讞,八仙樂園董事長陳柏廷家族8人在刑責部分獲不起訴處分,眾人轉而針對民事賠償,並將求償目標指向財力雄厚的八仙公司。本案雖非高院首度改判,據悉對後續求償行動頗有助益。
王女向八仙公司、呂男及其2公司要求連帶賠償778餘元,王女父母也分別求償100萬元。一審雖判准732餘萬元,但認定八仙公司不須賠償,二審高院改認定八仙公司「非單純出租場地」,應依照消保法賠償,改判八仙公司與呂男及2公司連帶賠償563萬餘元,但陳柏廷家族成員在本案不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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