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研院長翁啟惠遭控在浩鼎案中,涉犯貪污收賄等罪嫌,引發外界高度關注。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近2年,翁啟惠出庭多次捍衛清白,今一審宣判翁啟惠以及浩鼎董事長張念慈無罪。
在浩鼎公司以1千5百張技術新股及3千張股票向翁啟惠行賄的部分,法院皆認為檢方無法舉證兩人涉有行賄、期約賄賂、受賄等犯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兩人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張念慈透過翁啟惠得知,中研院研究員蔡宗義初步取得以酵素合成法製作Globo H醣分子之研究成果,得以大幅減少Globo H生產步驟、製造時間、提高產率、降低成本。
張擬以1500張技術股為對價,取得中研院研發成果,並在董事會通過,「為酬謝董事長張念慈……擬發行技術新股150萬股,每股新臺幣10元,計新臺幣1千5百萬元予張念慈作為勞務對價」,之後以電子郵件通知翁啟惠,「…我們針對你目前擁有的2,300,000股浩鼎公司股票以及即將擁有的700,000股浩鼎公司股票,應該做一個與高鑫股票相似的聲明…」等語,翁啟惠則以電子郵件回覆「OK」等語,同意收取1500張技術股而達成收受賄賂之期約,並指示中研院承辦人員與浩鼎洽商簽署專屬授權契約事宜,取得早期研究成果。檢方認為張以技術股方式賄賂翁,兩人翁涉犯貪污罪。
對此,合議庭認為,我國貪污罪的要件在「職務上行為」、「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的對價關係上,需要達到雙方意思一致,也就是翁要行使什麼對待給付,內容需要特定,雙方也都需要知曉合意內容。但如果只是為了建立友好關係,並沒有合意的對價關係,就沒辦法說是賄賂。判決指出,電子郵件中,沒有提及1千5百張技術新股的對價關係。
在3千張浩鼎股票登記在翁啟惠女兒名下的部分,檢方的證據顯示,翁、張兩人有多年往來,先前就有張代翁墊付款項的情況。翁指出,此次以女兒名義認購浩鼎股票,也是比照往例,由張先墊付,翁再清償墊付。合議庭認為,這部分只能證明兩人墊付以及償還的關係,無法證明為賄賂。
但合議庭認為,翁身為中研院前院長,沒有如實揭露以女兒名義持有浩鼎公司3千張股票,還發新聞稿強調自己從未持有任何上市、上櫃及未上市的生技公司股票,已嚴重影響民眾對他個人以及政府的信賴。翁沒有誠實申報財產的行為,僅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在1千5百張股票的部分,如果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倫理規範等規定,應由行政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但難認有行賄、收賄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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