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男子翁仁賢於2016年在除夕當晚縱火,燒死連父母在內的6名家人,一二審均判死,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20日高院更一審宣判,仍維持死刑,可上訴。
翁與家人感情不佳,對父母、兄長積怨多年,因思量如何以最短時間、最有效率的方式殺害全家,基於殺人的目的,在2016年的小年夜購買20餘公升的汽油,分裝在塑膠桶內。除夕夜,家族返回龍潭老家吃團圓飯,老家只有一個出入口,席開兩桌的空間,讓人難以輕易進出,翁先後向三合院廣場的汽車與餐廳潑灑汽油,並以報紙點燃,餐廳瞬間陷入火海,導致翁的父母、看護、姪兒、姪媳婦當場死亡,姪女送醫不治,其餘4名親屬也受傷,另有5、6人出外查看汽油味才逃過一劫。
合議庭指出,翁的姪女受害當時未滿18歲,原審依普通殺人未遂罪,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論處重罰,有適用法則不當的部分。
對於判死的理由,合議庭表示,審酌該案的情形,在立法院尚未廢死前,此案不得迴避死刑的適用。合議庭認為,在兩公約規範中,雖嚴加約束與限制剝奪人民生命之情事,但不排除國家機關非「任意或無理」剝奪人民生命,也就是非完全廢死,且翁所犯為情節最嚴重的罪行,殺害父母、兄弟與子姪輩,為洩一己之恨,以極端危險的放火方式殺害無辜他人。
在教化可能性上,法院囑託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沈勝昂教授鑑定結果,認翁「難以司法教化」、「再社會化之進行仍屬不易」。再參考翁的大姊、二姊、二嫂、三哥、 四哥、姪子、姪女等證言,及被告歷來之供述,都認為被告無法修補其與家人之關係,進行自我重構,凡事鑽牛角尖,無法開導,要改變被告殺人的動機,難如登天,被告再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性極低。
在身心障礙的鑑定上,原審曾囑託桃園療養院鑑定結果排除患有思覺失調症的可能性,過去沒有重大精神疾病記錄,也不曾就醫看診,桃園看守所函文也指出,在獄所的行狀正常。
合議庭表示,從翁歷審的供述來看,翁犯後態度惡劣,不知悔改,對於量刑上,翁也曾表示他沒有提起上訴,沒有上訴理由,對於死刑判決坦然接受。對被害親屬部分,親屬認為翁沒有絲毫悔意、歉意,應處以極刑,親屬也沒人同情被告所作所為,均要求對翁處以極刑。
因此合議庭在全盤考量下,認為翁除了死刑沒有其他可以矯正刑可以教化,如果判無期徒刑,也無法慰撫被害家屬的傷痛,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國家治安所必要,認被告罪無可赦,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量處被告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若被告無不服,依法還是需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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