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運動期間,抗議群眾因佔領行政院時與警方發生衝突,93名被告遭檢方依妨害公務、毀損公物員掌管物品等罪嫌起訴,一審僅構成11人有罪。檢方不服,針對17人提起上訴。二審中,被告及律師團認為審判長陳筱珮對當事人充滿敵意,因而聲請該合議庭迴避。16日法院認為,從證據看不出審判長是否有偏袒哪一方,從庭中表現也無法判斷是否具有敵意或有罪論斷,不符合法官迴避事由,因而駁回聲請,可抗告。
二審審理期間,合議庭於去年12月18日傳喚方仰寧等6名員警出庭作證,但被告方及律師團表示,傳喚前他們並不知情,未通知他們也沒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律師團召集人尤伯祥認為,法官不遵守《刑事訴訟法》規定,擅自傳喚警察作證,且在庭中態度充滿敵意,因此聲請合議庭迴避。
陳筱珮在審理時,也曾表示,因辯護人抗議,所以沒有訊問證人,但辯護人就認為會當當事人不利,也是先入為主。她同時也在庭上詢問被告,如果不要證人,是否連對當事人有利的部分有要捨棄。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審判長於審理程序中有說明傳喚方仰寧等員警,因此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範。且在調查前,尚不知調查結果是否對被告不利,因此不能指控法院傳喚調查就是違法調查證據,更在辯護人提出聲明異議後,及諭知擇期再開,當天不訊問證人,因此並沒有播桂澳的防禦權及辯護人的辯護權。
對於陳筱珮未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義理由,還有律師指控的偏見及有罪論斷部分。法院表示,筆錄中載明審判長的發言:「如果辯護人認為今天你們還沒充分準備,我們可以改下一次庭期,辯護人請繼續陳述異議理由」、「請辯護人繼續陳述」從這些話可以理解,辯護人在庭期終結前,可以完整陳述意義理由,從其他證據來看,也將陳筱珮與偏見、高度敵意、有罪預斷劃上等號。
法院認為,從證據來看,陳筱珮傳喚警方證人的部分,只能說是在調查證據及訴訟有瑕疵,但這並不能構成律師團指控的「偏見、高度敵意、有罪預斷」,因而不符合聲請法官迴避的事由,因此駁回聲請,可以抗告。(政院召集綠委研商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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