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樂迪與錢櫃今年2月2日下午5點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宣布合併消息,錢櫃與好樂迪結合案第四闖關,公平交易委員會四度最後做出「因競爭疑慮未除,公平會再度禁止」,此案先前已有過會前會溝通,委員間爭論不大,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決議再度禁止錢櫃併好樂迪。
櫃與好樂迪彼此競爭已久,雖然好樂迪定位在量販、學生市場,錢櫃客層以上班族為主,兩大系統過去捉對廝殺激烈,但2002年雙方由對立轉變為大和解,錢櫃入股好樂迪30%股權,2003年4月,錢櫃與好樂迪更宣布合併,獲公平會有條件同意,但後因經營理念及換股比例歧見而撤銷。
2004年間,雙方再度達成合作協議,以交叉持股規畫合併,2006年底送件公平會,但公平會2007年初以雙方市占率過高、影響消費者權益而否決,一擋就擋了12年。
據了解,到2018年上半年,好樂迪在全台共有52家門市,高階品牌V-MIX共有2家店,營收來源主要來自北區,佔整體58%,桃竹區14%,中區18%,南區10%。至於錢櫃在全台有16家據點,而好樂迪與錢櫃均為彼此最大股東,錢櫃合計持股好樂迪32.39%,好樂迪則透過裕銘投資等4家投資公司持股錢櫃26.06%。
錢櫃則在今年2月22日董事會對外宣布,通過以每股67.7元價格取得好樂迪全部流通在外的股份。股份轉換完成後,好樂迪將成為錢櫃百分百子公司。錢櫃強調,未來將維持雙品牌經營,對兩家公司消費者的服務與權益保障維持不變。
然而,公平會針對錢櫃和老樂迪合併案,表示錢櫃公司擬收購好樂迪公司全部股份,並直接或間接控制好樂迪公司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屬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所規定之結合型態。因參與結合事業市場占有率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申報標準,且無同法第12條所規定除外適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這次為公平會於98年4月禁止錢櫃公司與好樂迪公司結合後,再次禁止2家事業間結合。
公平會為審議此案,除函請主管機關及相關事業提供資料及對本結合案意見,並委外辦理「視聽歌唱服務之消費者行為調查」,更於6月間召開座談會,除邀請錢櫃公司及好樂迪公司與會就本結合案進行報告外,並邀集學者專家、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上下游業者及水平競爭業者,針對本結合案有關市場界定,及結合後對國內唱片、音樂著作權授權及視聽歌唱服務之影響等事項充分討論,以廣納各界意見。
公平會另表示,經衡酌參與結合事業在結合前即為市場上前2大業者,相互為最主要之競爭對手,結合後視聽歌唱服務市場之前二大事業直接相互競爭態勢消失,且從消費者移轉選擇及其他競爭者競爭能力而論,參與結合事業結合後將顯著減損視聽歌唱服務市場競爭機能,有提高價格之高度誘因與能力,消費者或競爭者並無法有效對抗、抑制,具有顯著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指出,另徵詢各界意見,有上游業者唱片公司、伴唱產品代理業者、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及消費者保護團體等,表達本結合案有限制競爭疑慮。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本結合案對參與結合事業自身雖有明顯經濟利益,但參與結合事業對本結合案相關不調漲價格、不減少服務內容等承諾,無法解決結合後長期而言市場因消除主要競爭對手所產生提高價格之誘因,是故整體經濟利益並不明顯。該會綜合評估各項因素後,認為本結合案整體經濟利益明顯小於限制競爭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台索友好不考慮與中共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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