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長徐耀昌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案件,二審判決大逆轉,23日高院撤銷一審9年判決,改判徐耀昌無罪,全案可再上訴。
1998、1999年間棄土場申請條件嚴格,設置不易,苗栗縣長徐耀昌在擔任頭份鎮長時,被控核發棄土證明給棄土仲介業者,再販售給營建業者,牟利超過1291萬元;該廢土案歷經12年多才一審審結,台北地院2013年依圖利罪一審判徐9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同案業者和公務員等17人也被依貪汙罪判刑2年10月至14年不等。
全案上訴至高院,23日二審宣判,徐獲判無罪,法院說明,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就被告徐耀昌、陳順興、陳寬昌部分,頭份鎮公所雖就包福碧等人以星佑公司名義所提申請,函覆表示同意備查,但當時確實有垃圾場爭議問題。
此外,頭份鎮公所尚函請苗栗縣環保局同意進土覆蓋,經苗栗縣指示辦理後,也在函覆文中註記視需要進土,而非同意棄土,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進土一事時,更具實查覆,未見違法情事。
法院認為,不能因被告包福碧等人事後憑藉鎮公所函文與自行製作支不實文書,作為棄土證明文件對外販賣牟利,就認為頭份鎮公所公務員在承辦時具有圖利認識而予配合,應撤銷改判無罪。
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若犯《貪汙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者,就須暫時停職,由副縣長代理。如今二審判決無罪,徐耀昌暫時免於停職處分。(呂秀蓮被她氣到厭食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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