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製油公司4年前,陸續向衛福部申請,且透過「大幸福」公司從越南進口食用牛油及椰子油,經獲衛福部核發19件輸入許可,沒想到。後來爆發黑心油事件,衛福部透過外交部查出,大幸福真正只銷售的是「飼料油」,不是之前說的牛油及椰子油,且無越南政府核發的「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衛福部因此認定,頂新在申請時「提供不正確資料」,前年底撤銷19件輸入許可,但頂新不服向行政訴訟,16日最高行政法院判定頂新敗訴,衛福部撤銷有理,全案定讞。
頂新辯稱,衛福部認為「適合人類食用」的證明是不正確資料,應負舉證責任,意指衛福部應證明頂新進口的牛油及椰子油不適合人類食用。頂新還主張,並不知道大幸福沒有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但相關油品都經過越南Vinacontrol公司鑑定,適合供人食用,衛福部不應撤銷輸入許可。
法院認為,據外交部向越南政府查詢,大幸福所外銷的油品僅作為飼料用,並不適用於食品(食油),且其營業項目為家畜、家禽及水產品等,飼料生產、動植物油脂(人類不應食用)生產、食品批發及其他,並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且長期間內同時出口飼料與人類食用產品,是有計畫的違法行為,判決衛福部撤銷頂新輸入許可屬合法行為,頂新求翻盤敗訴,全案定讞。
針對判決,頂新晚間發出聲明稿如下:
本公司向越南進口豬油原料時,均符合國家所規定的程序,取得第三方公證報告,載明可供人食用,且經衛福部食藥署邊境抽檢合格,確認相關文件無誤,並符合國家食用標準,始放行進口,本公司並未提供任何不實之資料。
此外,本案所涉豬油原料,在法院審理時,台中高等法院透過外交部的司法互助途徑,正式取得越南官方回函表示「食用動物油脂之主管機關係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並非「工商部」,證明當初衛福部撤銷輸入許可所引用的「工商部函文」,並非由正確之機關所核發,是明顯的張冠李戴,形式及內容均有嚴重錯誤,自不足以做為認定不可供人食用的證據。況且本公司向越南進口之豬油原料,經彰化地院及高雄地院審理後,確認並無不得供人食用的情況,自無提供不實資料情形。本公司對於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上訴,至感遺憾。至於詳細理由,將待收受判決後再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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