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維冠金龍大樓2016年2月因強震倒塌,共造成115人死亡,罹難者家屬和受災戶透過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起團體訴訟,求償35億多元。經歷3年半訴訟,台南地方法院16日宣判,建商林明輝等人須賠償7億元,全案仍可上訴。
2016年2月6日小年夜時發生的強烈地震,造成位於台南的維冠金龍大樓倒塌,釀成115人死亡,104人受傷。災後,罹難者家屬和受災戶透過消基會,針對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案提出團體訴訟。
消基會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被告林明輝等人以及大合鑽探公司應賠償5億8796萬元;又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請求被告林明輝等人以及大合鑽探公司應付連帶懲罰性賠償金29億3984萬元,請求金額總共為35億5278萬元。
歷經3年多判決,台南地院16日決議,林明輝等5名被告以及大合鑽探公司應賠償4億633萬元,並須支付懲罰性賠償2億9429萬元,共7億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案共有5件賠償官司,分別有團體訴訟、國賠,以及自提民事賠償。台南地院16日的判決,只是民事求償5案中的其中1案。(頂新魏家官司纏身仍居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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