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秦偉遭控性侵女造型師、女編劇、女粉絲共3人,一、二審依3個強制性交罪各判4年徒刑,應執行8年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在9日撤銷性侵女造型師部分,發回高院更審,另性侵女編劇、女粉絲部分,依2個強制性交罪各判4年徒刑,共計8年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將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全案緣於秦偉挨告涉犯性侵,台北地檢署認定他涉犯強制性交罪7次、強制性交未遂罪3次,受害者8人,將他起訴,求處41年徒刑。
據了解,2002年的聖誕節前後,秦偉約年僅14歲的後援會成員F女錄廣播節目,卻在廁所內強姦F女;隔年,秦偉錄節目又不顧F女反對,強行將她壓制在角落,所幸未得逞。
2011年,秦偉以洽談專輯製作為由邀E女晚餐,多次暗示要發生關係,並將她壓在床上;同年,秦偉邀N女「吃宵夜」,N女想離開,秦偉不顧她的反對性侵。
2012年,秦偉再透過臉書結識R女,強制性交得逞。
2013年,秦偉又得知J女從中南部北上,開車將她載到住處,自後方強行熊抱,欲褪去她的衣物,因門鈴聲響而未得逞,秦偉隨後怒斥J女趕出門。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他涉嫌性侵造型師、編劇及粉絲等3名受害人,其他受害人部分不構成犯罪,依3項強制性交罪,各判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案經上訴,二審認定斥責秦偉利用演藝人員角色,犯下3起強制性交犯行,行為不可取,駁回上訴,仍依3項強制性交罪,各判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指出,秦偉遭控性侵女造型師部分,因只有被害人單方面指述,沒有其他補強證據,認為仍待調查釐清,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另秦偉遭檢方起訴性侵其餘5名女子部分,一、二審均判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依不符速審法規定,駁回上訴,無罪確定。(全台240家藥局申請停售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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