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台合法停留逾180天 符合三要件可再延長停留30天

上報快訊/李婉伶    2020年08月14日 21:14:00
內政部移民署14日宣布,合法停留台灣超過180日的外國人,若全符合三項要件,將全面第二次延長在台停留期限。(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內政部移民署14日宣布,合法停留台灣超過180日的外國人,若全符合三項要件,將全面第二次延長在台停留期限。

 

為避免國際人流移動所造成的防疫破口,以及降低社區防疫負荷,移民署指出,全數符合「今年3月21日(含)前入境」、「尚未逾期停留」、「可在台合法停留總天數達180日(含)以上」等三項要件的外國人,可全面第二次自動延長自台停留期限。

 

另外,對於不同停留期限免遷入境的外國人,移民署也針對「系統自動延期」、「不適用自動延期」兩種可能,舉出三項例子說明(時力決策委員改選15日開跑):

 

舉例一:(系統自動延期)

A外國人以停留期限30日的免簽證於3月17日入境,原應於4月16日出境,經外交部自動延期5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台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150日),且加上移民署於7月17日所自動延長之30日後,其可在台停留之總天數為210日(30日+150日+3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至10月13日),符合「總天數達180日(含)以上」要件,適用第2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

 

舉例二:(系統自動延期)

B外國人以停留期限90日的簽證於3月17日入境,原應於6月15日出境,經外交部自動延期3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台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90日),且加上移民署於7月17日所自動延長之30日後,其可在台停留之總天數為210日(90日+90日+3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至10月13日),符合「總天數達180日(含)以上」之要件,適用第2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

 

舉例三:(不適用自動延期,請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C外國人以停留期限14日的免簽證於3月17日入境,原應於3月31日出境,經外交部自動延期5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台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150日)後,其可在台停留之總天數為164日(14日+15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至8月28日),未符合「總天數達180日(含)以上」之要件,故不適用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

 

若C外國人於停留期限前因不可抗力事故,導致仍有繼續在台停留的需求,則須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適當期限的停留簽證,以展延其在台的合法停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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