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疫情時可「遠距視訊開庭」 有重大困難得停止審判

上報快訊/黃予萱    2021年06月18日 21:44:00
立法院,18日三讀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司法院得以推動「遠距視訊開庭」。圖為遠距開庭模擬演練。(司法院提供)

由於新冠肺炎疫情嚴峻,立法院於11日、15日召開朝野黨團協商,18日三讀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司法院得以推動「遠距視訊開庭」,或在管轄區域外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法院審理案件,認為有重大困難時,得在疫情結束前停止審判。此外,本條例設有落日條款,實施自2023年6月30日止,施行期間屆滿後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

 

司法院表示,自從疫情開始於全球流行,各國司法機關均暫緩運作,以防疫情擴散。若疫情持續不退,作為國家重要功能之一的司法權,無法繼續停擺,因此各國紛紛通過特別法律,讓司法機關能在疫情之下繼續運作。

 

 

全國疫情三級警戒延長至28日,為維持司法程序有效進行,保障當事人公平審判的權利,並維護程序參與者的健康安全,司法院日前宣布全國各級法院同步暫緩開庭。

 

但為避免未來三級警戒結束後積案如山,且案件拖延遲滯亦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司法院提出「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開放遠距視訊開庭,立法院於18日三讀通該條例。

 

該特別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2013年6月30日止,屆滿前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特別條例的規定須符合「疫情嚴重期間」、「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實施相關防疫措施」、「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司法院審酌必要性並會同行政院核定施行期間及地區」等要件才適用。

 

該條文明定,為避免感染,鬆綁法院組織法等法律關於開庭席位、旁聽、服制、轄區外開庭及宣示裁判等規定,得採取特別應變處置或措施。另法院亦可於轄區外指定的處所臨時開庭,並可以科技設備宣示裁判。

 

另外,遠距視訊開庭,應得到受訊問被告、犯罪嫌疑人、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同意,並徵詢辯護人、被害人等訴訟關係人的意見。為避免感染風險,除現行規定已可採科技設備傳送的文書外,裁判書外的刑事訴訟文書、押票、處分或裁定,亦可以科技設備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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