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性侵9名女子案7日於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刑認定共8罪,合計39年2個月徒刑,案件還能上訴。
曾經轟動社會的李宗瑞性侵案,包括他從2009年起涉嫌在台北市各夜店獵艷、性侵以及偷拍與多名女子性愛過程遭檢方依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李宗瑞偷拍性侵5名女子部分判刑20年定讞;他另被控性侵9名女子,日前遭最高法院撤銷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7日進行宣判,李宗瑞沒有到庭聆判。
李宗瑞被控8件性侵偷拍,造成9名女子受害,其中1件為2女被害。高等法院更一審7日宣判,認定李宗瑞犯7起趁機性交罪、1起強制性交罪(強暴),各判4年10月至5年2月不等刑期,合計39年2月,還可上訴。
本案確定後,需與他目前在監執行部分,另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因此,7日宣判尚未定應執行刑。
高院更一審指出,李宗瑞在審理時就偷拍部分坦承不諱,但性侵部分均否認犯罪,強調被害人都是意識清醒下,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但法院調查並非如此,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及趁機性交罪論罪。
此外,因現存證據無從認定李宗瑞有對被害人下藥情形,尚無從以加重強制性交論罪。
李宗瑞性侵偷拍案民事賠償部分,除了須賠17名女子2745萬元一案,還在最高法院民事庭審理外,另有3名女子提告求償,最高法院已判決李宗瑞須賠償3女共630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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