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3次會議於22日登場,針對「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及「法官、檢察官的多元晉用及監督(不包含退休給付)」進行提案決議。
針對「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司改國是會議就環境法制、組織、民眾參與三個層面,提出改革建議結論。
環境法制的部分,通過改革方案的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的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的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
組織部分通過: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的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在法院設置環境專股。
民眾參與部分則是通過:健全吹哨者機制,減免或不追究吹哨者可能涉及的妨害秘密罪及背信罪責、公開環境數據資訊、持續深化檢警民結盟機制。
至於「法官、檢察官的多元晉用及監督(不包含退休給付)」議題,會中決議通過下列提案;
一、放寬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之大學教師證書(包括講師),作為具擬任法官職務任用資格之依據(涉及考試院權責)。
二、建立由法律人擔任兼職法官及定期法官制度。
三、維持目前多元晉用的管道,並從司法官培訓制度、司法環境、工作負荷、工作尊嚴、經濟條件及退養保障上做改善,以增加資深律師、學者轉任法官之誘因。
四、改變司法體制內的判例文化,檢討判例及最高法院民刑庭會議決議制度。並改革法學教育、改革國考。
五、司法官學院的實習地點,應包括但不限於法院及政府機關,建議增加民間社福機構及社會改革團體。例如:少輔院、戒治所、身心障礙機構、工會、環保單位等,以增加司法官對社會現況之理解。
六、(一)增加法官及檢察官之輔助人力及必要硬體設備、(二)減少法官、檢察官的工作量、(三)簡化書類、(四)檢討高檢署、高院人力配置問題,設計能讓高檢署、高院人力回流地檢署及地院的機制(賴恭利加註意見:贊成高檢署人力回流,高院部分保留)。
下次會議將針對(一)「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功能的檢討或法律人評鑑基金會建置的可行性」、(二)「檢察官的法律定位問題」、(三)「檢察體系的組織檢討」、(四)加強檢察官輔助偵查人力,微罪案件分流,促進精緻偵查、(五)「檢討律師懲戒或評鑑制度及主管機關」,進行討論。(吳美欣/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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