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上路半年,下個月即將進入檢查期,若不符合每7天要有1天例假、1天休息日的規定,被機關查核出違法,罰款最重可從2萬到100萬之間。為求彈性工時,不少民間企業、公部門盼納入責任制,勞動部表示,近期有接獲監察院祕書室申請「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但勞動部質疑,工友可由其他祕書代理,態度保留。
依據《勞基法》84-1,也就是所謂的責任制,經勞動部審核公告者,勞資雙方可約定上工時間、例假與休假,報核地方主管機關後,不受《勞基法》規範,不用硬性遵守一例一休,替特殊性質工作保持彈性的工時。監察院祕書長室設有1名工友,監察院以工友一職涉及機密業務,無法隨時代班,盼納入責任制。
民間陶瓷業:我們也想申請責任制
勞動部日前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收到一些民間單位業者申請,希望納入責任制,除了監察院公部門之外,民間陶瓷業者也表示,窯爐的作業幾乎全年無休,對於溫度控制、製陶技術都需要大量工時與技術,替代性不高,急需人力,盼透過責任制來解決缺工問題。
但若是陶瓷業者申請成功,民間其他製造業也有24小時需要人力的緊迫,是否需要同步開放,勞動部這邊都還未有定論,目前對這兩個申請案都持保留態度。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則表示,監察院身為公部門,但卻申請工友納入責任制,是非常奇怪的做法。他認為,責任制的勞工應該是所謂的管理人員、專業人員,或是有其監視性、間歇性的工作,例如保全就是適合的範圍。
但依據他的認知,工友的作業大多都是維持設備、待命、交遞公文或招待,不知道所謂機密性的理由到底有多機密?工友並非監督也並非管理,完全不是屬於責任制範圍,應該是思考如何增聘人力,有合理的排班制度。
林柏儀進一步指出,監察院曾在2012年糾正勞委會,針對部分公司逕行採用「責任制」,未給付勞工延時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卻沒有具體行動,因而提出糾正。現在監察院反而帶頭做不良示範,要讓不屬於責任制範圍的工友納入責任制,「根本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監察院:逾時還是會給加班費
監察院回應,申請都是按照程序,因為之前有過立法院祕書長室也有申請的案例,這一次並非首例,但這次並不是要完全變成責任制,超過的工時部分還是會給加班費。
一例一休下個月就將進入檢查期,不論公部門或是私人企業想要申請責任制,但依然必須考量該工作的性質是否符合《勞基法》84-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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