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2016年罷工後與華航雙方就訴求部分達到共識,被視為空服員的勝利,不料隨後「華航企業工會」也向華航爭取到相同待遇,等於是沒有罷工就享得利益,空服員不滿即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4項「不當勞動行為」,法官12日宣布,除了第1項「違反禁搭便車條款」外,其餘皆駁回。
空服員工會2016年罷工後,與華航董事長何媛軒達成共識,包括不得更改會員現行報到地點及工作時間計算方式、除越洋航線外,全面回歸勞基法保障、保障年休123天,月休8天、每季休假30天、外站津貼(perdiem)每小時5美元,且非該會會員不得享有(禁搭便車條款)、國定假日出勤雙倍工資、實施考績雙向互評、給予該會代表、理事、監事會務假。
而就外站津貼部分,依當時罷工協商共識,華航應嚴格執行非會員不得享有第「外站津貼」調升之待遇,會員名單應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提供之名單為準。華航如有提高非會員之空服員外站津貼之情事,公司應再提高相同金額之「外站津貼」給予會員。另外,華航如有違反上述約定情事,就其差額應按法定利率2倍計算遲延利息給付予會員。
隨後「華航企業工會」也要求空服員空會罷工協商後的待遇,以及加碼提高時薪人員待遇等,空服員不滿因此向勞動部提出4項「不當勞動行為」:1.違反「禁搭便車條款」,提高非會員的外站津貼;2.提高非會員津貼,卻未再提高會員津貼;3.宣布罷工協議不是「團體協約」;4.提高罷工當日出勤空服員之津貼。
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審議,裁決華航只違反第1項外站津貼「禁搭便車條款」,第2到4項予以駁回。空服員工會不滿,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法官12日認為勞動部裁決無誤,華航除第1項「違反禁搭便車條款」外,其餘皆駁回。(馬麗昕/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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