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12日監察院就亞泥礦權展限案對經濟部及花蓮縣政府提出糾正一事,花蓮縣政府於13日指出,基於考量秀林鄉居民工作就業機會等原因,因此同意原住民保留地續租。至於公所因未依規定收取原住民保留地租金及孳息,造成相當損失一事,縣府表示公所已向亞泥追收。
花蓮縣政府表示,縣府於2010年9月、10月接獲秀林鄉公函報亞泥申請續租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的申請案,但當時因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配套子法尚未訂定,基於環保意識考量,在未與部落溝通取得共識前,於2015年8月20日函復公所現階段不同意續租,並請秀林鄉公所依租賃契約書規定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以及追收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
與此同時,花蓮縣政府為維護天然觀光資源、保育山坡地水土保持,並為總量管制,在2013年4月間訂定「花蓮縣維護自然環境生態永續發展自治條例」。
其後,亞泥公司復又再次提出續租申請案,此次經秀林鄉公所土審會及公所審查同意,向上報請縣府同意續租。而縣府基於尊重公所及土審會決議,以及考量秀林鄉居民工作就業機會等。於2016年9月12日及13日同意293筆原住民保留地續租,同時請公所追述至前一期租約屆滿日,並於租約屆滿日隔日起開始收取租金。
至於秀林鄉公所未依規定收取原住民保留地租金及孳息造成相當損失一事,花蓮縣政府表示公所已向亞泥追收,2009年下期至2016年租金共計 1億3,106萬 8,482元,及孳息32萬5,613元。(洪翌恒/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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