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炸彈客林英昌2016年在台鐵列車上引爆自製鋼管炸彈,造成自己與24名旅客受傷;一審依對兒童殺人未遂、非法製造爆裂物等罪判刑30年;二審高院酌減改判林29年10月徒刑、併科罰金30萬元;8日最高法院依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等罪,判處林英昌有期徒刑合計30年4月,但未定執行刑,全案定讞。
2016年7月7日,台鐵1258次北上區間電聯車於晚間將進入松山站之際,突然發生爆炸,共造成25人輕重傷。警方調查後發現,爆炸的第6車廂座位上方行李箱長形爆竹就是爆炸點,進而從車廂內廁所採集到的DNA與同樣在車上的56歲傷患林英昌相符,認定林涉有重嫌。林經過一周治療後出院,立即送往北檢複訊,訊後隨即裁定收押。
檢方一審認定林英昌涉犯24個殺人未遂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一共26罪,且為想像競合犯,從重以殺人未遂罪處斷,並具體求刑30年。林上訴。
二審林英昌稱想自殺而無殺人意圖,請求減刑。辯護律師稱,林因罹癌進行手術後,造成腦結構損傷,腦功能異常,有時會無故暈眩、放電;林在案發行為時受憂鬱症發作干擾,致其責任能力降低,應依法減輕其刑,並聲請送精神鑑定。
高院改判林29年10月徒刑,林上訴後,最高法院8日駁回檢察官與林英昌的上訴,就殺人未遂罪部分撤銷改判仍依殺人未遂罪判林19年10月徒刑、非法製造爆裂物部分則判刑10年6月,併科罰金30萬元。(蔡易軒/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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