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署偵辦慶富獵雷艦弊案,11日以慶富造船公司前執行長簡良鑑涉嫌詐貸案,向法院聲請羈押,但高雄地院認為無羈押必要,裁定簡良鑑以300萬元交保。雄檢不服,17日再以簡於中國有投資事業,且陳姓及葉姓兩位相關證人迄今尚未到案,恐有逃亡、串證之虞,向高雄高分院二審提出抗告。高雄高分院認為一審交保裁定並無違誤,20日再遭高雄高分院駁回。
高雄高分院閱卷審理後認為,雖然簡良鑑被控在離開慶富公司時,以不當方式取得內部機密文件,但雄高分院認為,若檢方於簡住處所查扣的資料確實為公司機密資料原件,慶富公司卻在簡離職後兩年多皆未發現公司機密文件失竊,直到檢方於10月25日至簡住處搜索時,才由陳慶男對簡提出竊取營業秘密告訴,明顯不合理。且檢方也未提出簡涉嫌洩密的具體事證。
雄檢提出抗告新證理由,指出簡良鑑任職慶富公司擔任執行長時,和犯陳慶男等人共同以內容不實合約、商業發票向銀行詐取財物,涉嫌銀行法特別詐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加上葉姓、陳姓證人迄今未到案,有串供之虞。
除此之外,檢方還在簡男住處查扣資料,檢方認為顯示他離開公司時,曾以不正方法取得公司的營業秘密,另外,在中國有事業投資,懷疑簡過去頻繁進出中國,可能會把慶富及獵雷艦等秘密洩露到中國、港澳,在國防安全恐產生疏漏。
雄高分院認為,10月底簡良艦依因涉嫌詐貸、違反銀行法遭訊問,11月10日列為詐貸共犯遭羈押。
日前訊問時,檢方問出葉姓、陳姓兩位證人,卻第二次被羈押時,檢方才轉為認定有串證可能,法官認為,也沒有積極尋找兩位證人,顯見檢方也認定兩位證人並沒有那麼關鍵。
此外,關簡良鑑疑在2015年3月間與某間參貸銀行董事長會面,談妥放寬核貸事宜,並在同年6到8月間向陳慶男拿了上百萬元的疏通費一事。高雄高分院認為,依陳慶男書面陳述及簡的簡訊截圖資料,雖然可知簡在2015年3月底,確實因貸款事宜與某銀行董座會面,但檢方卻並無事證指稱會面當天談話內容,僅認定簡向陳索取疏通費以及銀行放寬核貸有關,如此認定過於武斷。
此外,對於簡良鑑是否會會有逃亡。高雄高分院認為,檢方以簡良鑑2015年出入境2次、2017年出入境1次,表示簡頻繁出入境有逃亡海外之虞,但三年間合計出入境三次恐難以說是頻繁。至於檢方雖於簡住處查扣到慶富於中國事業投資資料,以此認定簡有逃亡海外的可能,合議庭認為,簡良艦已不再於慶富公司任職,並無法掌控該投資,因此難以認定有逃亡之虞。
然而,雄檢雖提出簡良鑑最具有逃亡之虞的羈押原因,是有最新事證,指出詐貸案有大筆資金流向海外且部分匯往中國,目前仍下落不明。
合議庭認定,但依照目前審酌,簡良鑑於詐貸案中所扮演的角色,較諸主導紙上公司暨帳戶設立等事項,與陳慶男父子相比涉案程度略低;且對詐貸所得款項的支配力及支配額度也比不上陳慶男父子兩人。既然主嫌陳慶男父子均由檢方具保800萬元、500萬元,然而高雄地院一審裁定簡男以300 萬元交保應屬適當,故檢察官提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洪翌恒/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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