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2015年被控收建商賄賂護航都更案,收賄金額高達615萬元,2017年3月被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褫奪公權;許志堅不服再上訴,7日二審宣判,同樣依《貪汙治罪條例》判10年,唯《商業會計法》改判4個月,全案可再上訴。
2008年底寶興開發公司,為送審新北市未升格前的台北縣政府,提議新店北宜路的都更一案,因新北市政府遲遲未有回應,故透過弘發開發公司負責人周麗惠和周佳萱當中間白手套請託許志堅,順利完成都更一案。
在都更計畫案審議期間,寶興公司透過周麗惠和周佳萱行賄許志堅,法院認定,許志堅從2011年5月到2014年6月,按月收賄11萬元不等,許志堅前後收賄高達600萬餘元。
廉政署2015年接獲通報,經調查複訊後聲押許志堅獲准,2015年11月起訴後續聲押,直到2016年3月獲300萬元交保,共被羈押8個月。
台北地檢署認定,許志堅在擔任新北市副市長任內,身兼新北市都更審議委員會、都市計畫委員會主委,涉嫌收取建商賄賂,協助寶興開發快速通過都更審議。
據地檢署指出,許志堅其子許士耘及其兄許志遠在周麗惠的公司當掛名員工,其月薪十餘萬元卻沒做事,3年來坐領逾四百萬元薪水,懷疑是變相收賄。
另外,檢調人員也發現,許志堅在嫁女時,疑似收賄周麗惠蕭邦錶、香奈兒錶、兩條各五兩重的金條等結婚賀禮。且後來約談兩人的供稱不依,也成為破案的重要證詞之一。
2017年3月法院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許志堅有期徒刑10年,另外依《商業管理法》判刑5個月,並褫奪公權。7日高等法院宣判二審,同樣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10年有期徒刑,但《商業管理法》改判4個月,可再上訴。(林諱君/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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