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狼條款】鬆綁組織犯罪偵辦條件 統促黨、愛國同心會適用

上報快訊/杜欣穎    2017年12月15日 14:28:00
圖為10月統促黨的遊行活動。(攝影:李智為)

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組織犯罪條件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且不以現存的組織為限,未來包括統促黨、愛國同心會等團體,一旦再鬧事可重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且併科罰金一億元。

 

有鑑於統促黨、愛國同心會成員一再傳出聚眾滋事等事件,過去因為難以證明組織同時具有「持續性與牟利性」而不利辦案,因此民進黨立委王定宇、何欣純、邱議瑩以及國民黨立委許淑華等,提出修正草案,鬆綁條件為「持續性或牟利性」。

 

王定宇強調,中國共產黨政府在幕後操控台灣黑幫分子,介入各種陳抗活動,擾亂社會治安善致危害國家安全,因為規定過於嚴苛,不利司法檢調偵辦組織犯罪,因此他提案修法。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則直言,就組織性犯罪而言,持續性比牟利性更重要,修法後將督導檢察官的起訴是否符於法律規定。

 

而對於外界將此稱為『白狼條款』、『統促黨條款』,王定宇表示,統促黨沒這麼偉大,這樣的形容是小看了法律。

 

另外,為了保護證人,還新增「視訊條款」,讓證人或檢舉人可透過網路作證,境外人士則能前往我駐外館處,藉由視訊作證。(統促黨滋事報導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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