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過關】勞動法學界泰斗諷:恭喜雇主、賀喜雇主,周休二日再見

上報快訊    2018年01月10日 09:20:00

勞基法修正案上午9時三讀過關,不僅勞團揚言要遍地開花抗爭到底,各界不滿的聲浪也不斷發出。勞動部法規會委員、民進黨廉政委員、勞動法學界泰斗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上午在他的臉書,以「恭喜雇主、賀喜雇主,週休二日再見」PO文,並以手持鐮刀的死神為圖,充分表達出他的不滿。

 

以下為PO文內容:

 

剛剛立法院二讀通過勞基法新增第32條之1,該條主要內容如下:

 

1.明定雇主使勞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可以補休取代加班費。

 

2.補休標準可以加班時數直接換補休時數,亦即1:1。

 

3.補休期限屆滿未補休完畢之時數,雇主必須給與原加班時數之工資。

 

國民黨版本認為補休標準應該依照加班費率依比例換算補休時數,但民進黨認為補休標準只要1:1。當然表決結果民進黨以壓倒人數勝過國民黨。

 

這個規定下來,全國雇主可樂了,勞基法第24條第2項的休息日加班必須給高額加班費的規定,幾乎從今天起宣告形同具文,蔡總統的週休二日縮短工時政見也等同宣告失敗了。

 

因為以後雇主讓勞工於休息日加班後,只要得到勞工同意,不僅不用付出加班費,補休也可以1:1,補休時間因為由勞資雙方協商,雇主當然選擇最空閒的時間讓勞工補休(但未必是勞工希望的補休時間)。

 

試問,以後雇主讓勞工於休息日加班,都不會增加任何成本。台灣勞工還能有週休二日嗎?

 

p.s.以後逼得勞工只好拒絕加班,都跑到外面打工賺錢,這樣對雇主有好處嗎?民進黨的立委是怎麼想的呀?

 

p.s.這樣的條文規定,實施起來爭議問題會一堆。例如加班種類有平常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三種的原本加班費都不一樣,三種加班都換成補休的話,若沒休完,依法必須給付原定加班費的話,要如何釐清已補休完的是哪一種加班,未補休完的又是哪一種加班?(他曾苦口婆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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