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調周休二日是原則 林美珠:擬要求加班換補休年度結清落

林惟崧    2018年01月10日 14:31:00
立法院今(10日)上午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其中新增第32-1條修正動議條文明定,經勞資協商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等同將加班時數以1比1的原則來換算。圖為勞團在立院外抗議。(攝影:陳育陞)

立法院今(10日)上午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院長蘇嘉全敲下議事槌後,立院外勞團怒吼遍野,其中民進黨提出的再修正動議明定,只要勞工願意、雇主同意,可以「加班換補休」,遭批評修法是「要5毛,不只給5塊,還多給3塊!」勞動部長林美珠今下午召開記者會強調,周休二日是原則,原則不會變例外,會在新法上路前訂出施行細則

對於外界懷疑,是否休息時間休不到、加班費也沒了?林美珠回應,會在3月1日法令上路前完成施行細則規範加班換補休機制,且以「發給加班費為原則,換補休才是例外」,強調周休二日也是原則,「原則不會變例外」施行細則將明確要求,雇主得在年度內結清,若年度內來不及補休的額度,就必須依照第24條工資計算標準換算發給。

林美珠也強調,現行規範是按照工時時數等比換算,但若雇主要給兩倍、三倍也可以,但不能低於一比一以下。

民進黨團在昨日深夜11時55分,新增第32-1條修正動議,條文明定,經勞資協商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若未屆滿未休完,應依當日加班費加乘標準計算發給。

不過,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提出的質疑中指出,加班種類有平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等,若補休日沒休完,期滿換算工資計算加班費時,如何釐清已補休完的是哪一種加班?補休完的又是哪一種加班?恐容易產生勞資糾紛。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解釋,這是實務上的問題,法律要求雇主有釐清的義務,勞資雙方應有完整的工時帳冊或打卡紀錄來釐清。

謝倩蒨也強調,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謝倩倩說,雇主有義務給付加班費,補休的選擇權仍在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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