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限制照護方式】警察因公殘廢 可僱照服員居家就養

上報快訊/蔡易軒    2018年03月05日 10:24:00
內政部日前研擬將修正「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未來若有警察因公殘廢,可自行聘僱照顧服務員居家就養。圖為示意圖。(攝影:李昆翰)

由於警察工作性質特殊,致遭受暴力、意外危害的狀況時常發生,內政部日前研擬將修正「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未來若有警察因公殘廢,可自行聘僱「合格」的照服員居家就養;同時也將「殘廢」用語改為「失能」。

 

相較於一般公務人員,為維護社會治安的警察,執勤過程中常出生入死,且近來警察在執勤過程中受傷、遭受暴力之攻擊事件屢見不鮮。

 

為加強保障警察的照護制度,內政部在2月23日公告預告修正「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未來若有警察在執勤過程中因公殘廢,在就診後經醫院開出巴氏量表後,可自行聘僱「合格」的照顧服務員居家就養。

 

內政部指出,考量有些警察因無意願至政府立案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就養,但家庭內也無人能照護的情形,將放寬自行聘僱合格的照顧服務員居家就養,增加安置就養的方式。

 

同時,本次的修訂也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將「殘廢」用語改為「失能」。至於詳細的聘僱就養服務員的每月補助金額,根據內政部的修正草案條文指出,巴氏量表指數61分以上者,依全失能、半失能分別為1萬8995元、1萬5196元;若巴氏量表指數60分以下者,一律補助5萬元。(警察制服將換裝...)

 

根據巴氏量表指數的不同,聘僱照護員補助款也有不同的金額。(圖片取自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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