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去年以「M22汽電共生鍋爐所用的生煤不符環評承諾」為由,對台化彰化廠開罰12.4億元天價。但環保署訴願會認為,彰化縣府證據不足、時效不對、理由不充分造成開罰瑕疵過度,9日決議撤銷彰化縣府對台化的處分。
彰化縣府認定台化2008年1月至2016年9月間,申報「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情形紀錄表」中購買生煤成分證明與環說書不一致,認定台化在近9年間以不符標準的生煤,獲取12.4億元不法鉅額利得。台化不服開裁處,進而提起訴願。
環保署執行秘書蘇中光9日指出,訴願會一致認為彰化縣府在沒有實地稽查的情況下,不能單以違反環評承諾或環說書規定來判斷,若實際上無造成環境汙染,就不能依環評法第17條開罰。且依《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行政罰的裁處權在3年過後就會消滅,行政機關若超過三年未罰,則不能再開罰。
針對這次的「免罰」結果,彰化縣環保局長江培根表示,雖無法理解,但目前還沒收到環署訴願會正式撤銷決定理由書,待收到後會與法制單位研究是否再度「出擊」。
而台化副總洪福源則回應,感謝環保署訴願委員公平的審議,並希望此案就此順利落幕結束。(彰縣府鬥法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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