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校園性侵案,法院一、二審皆依《刑法》乘機性交未遂罪判王3年6月的有期徒刑;男大生不服向最高法院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程序,22日予以駁回,全案定讞。
2015年6月王姓男大生參加校內畢業聚會後,攙扶酒醉學姊回宿舍,卻在搭電梯下樓後企圖性侵,學姊男友及時趕到才未得逞。王姓男大生,事後卻宣稱自己酒醉失意,不記得發生何事。
新北地院一審時認定王姓學生已觸碰學姊的外陰部,雖未在學姊處女膜發現12小時內造成的撕裂傷,但王姓男大生仍不尊重性自主權,且事後還辯稱自己當時已喝醉,忘記發生什麼事,更在現場阻止他人找救護車。
法官認定王姓男大生毫無悔意、隱匿犯行,依《刑法》乘機性交未遂罪判王男3年6個月徒刑,王姓學生不服上訴,但在2017年9月6日遭高院駁回。王姓學生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從其他學生的證詞可知,王姓男大生趁學姊酒醉時企圖與學姊性交未遂。該名女學生送醫後,僅在外陰部驗出王姓學生的DNA,但無法確認是精子細胞,且陰道深部及外陰部檢體以酸性磷酸酵素法檢測結果均呈現「弱酸性」,意即女方下體沒有驗出精液反應,因此難以認定王姓男大生有性交既遂的事實,只能以乘機性交未遂論罪。
此外,王姓男大生上訴最高法院指出,送檢的17組基因位STR型別中,有高達6組無法鑑定,鑑定結果存有疑義;且有他人證詞證明,自己當時是處於記憶中斷及喪失部分意識的情形,與原判決認定自己在案發當時意識仍清醒,與事實不符。
王姓男大生並主張,根據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與本案同類型的案件其平均刑度為有期徒刑2年4月,最高刑度為有期徒刑2年6月,但二審卻維持一審判決,判自己3年6月徒刑,刑度過重。
但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裁量權合法,王姓男大生的任意指摘不能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以不合程式為由駁回上訴。(輔大性侵案王男須賠償9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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