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籍台大學生陳皓揚因一再將貓勒斃致死,行徑相當殘忍,被校方開除其學籍。但陳皓揚不服學校處分提出告訴,29日高等行政法院判陳敗訴,可再上訴。
陳皓揚就讀台大化工系,2015年徒手將流浪貓勒斃致死,當時被依違反《動保法》等罪起訴,不料,數月後竟然悲劇重演,再度涉嫌虐殺餐廳店貓,二度遭警方起訴。
2016年台大校方開除其學籍,但陳嫌當時主張他已經完成所有課程學分,只是尚未辦理離校程序,對此,陳嫌提告台大要求撤銷退學處分。
29日判決指出,陳皓揚雖於2016年6月修業期滿,但尚未辦理離校,台大並未授予學位發給畢業證書,陳的學籍仍存在。「台大為維護校譽,對陳懲處,並非以不正當方法阻止他畢業,校方也沒違反誠信原則,退學處分並無違法或錯誤。」
另外,合議庭也指出,陳皓揚是國立大學學生、高級知識分子,理應明白眾生平等;動物也有害怕、恐懼、痛苦等生理及心理感官知覺,不得恣意殘害動物生命。但陳竟先後2次殘害貓隻,除了觸犯刑罰規定,也損害台大名譽。(陳皓揚告台大求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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