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增「復航條款」 未來航空業無預警停飛負責人最重判3年

上報快訊/洪翌恒    2018年04月03日 17:06:00
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航空公司停業前2個月須向交通部民航局申請並提出停飛計畫,未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攝影:葉信菉)

2016年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造成旅客權益受損,為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航空公司停業前2個月須向交通部民航局申請並提出停飛計畫,未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明定,未來航空公司停業或結束營業前,須提前2個月向民航局申請停飛計畫,未依規定申請停業,航空公司最高可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負責人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若不申報或不依計畫執行,致他人或公眾損害且情節重大者,可處公司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2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此次三讀條文也對無人機進行管理。條文中明定,重量250公克以上或由民航局認定具一定功能的無人機,須向民航局及地方政府登記;一定重量或具備特定功能的無人機操作者,也須經考試測驗取得民航局發給的操作許可。

 

條文中也規定,如果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操作無人機,違者將廢除操作許可,處30萬元到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沒收無人機。(華信航空起飛前機長送醫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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