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國銀行」呼應日前中方公佈的惠台31項政策,推出「大陸台生專項計畫」徵才,招聘在中國的台灣應屆畢業生。原本我陸委會以「中國銀行」是中國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為國務院所屬的事業單位,應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公告禁止的黨政軍機構。但陸委會3日晚間發布新聞稿放寬解釋,若是國人在「中國銀行」擔任的是「基層行員」、「基層業務員」等,不涉及妨害我國家安全及利益,並不違反規定。
陸委會表示,中國國務院設立「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為其國家主權基金,並在其下設立「中央滙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為其子公司,中央滙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又持有「中國銀行」64%以上股份,國務院實際上對中國銀行具有完整控制力。因此中國銀行是中國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為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應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公告禁止之黨政軍機構。
陸委會指出,中國銀行雖屬中國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但國人任職中國銀行是否違反規定,須視其所擔任之職務是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及利益而論。若是在中國銀行中擔任該行章程第6條所稱「黨務工作人員」等職務,即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但若是國人擔任的是「基層行員」、「基層業務員」等,因屬一般性事務,不涉及妨害我國家安全及利益,則不違反規定。
陸委會認為,在國際競爭中,人才競逐及跨國移動是正常趨勢,國人赴中國就業,若不涉及違法,政府絕對尊重人民工作及就業選擇權利。但是中國長期以零和思維對台打壓,至今仍不放棄武力犯台,國人若是擔任黨政軍機關職務,影響台灣利益甚鉅,政府不能不謹慎把關。陸委會也呼籲國人,赴中就業仍應留意遵守兩岸條例規定,避免擔任可能危害我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職務。
陸委會強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禁止公告,為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而非「行政規則」。但近十餘年來,中國各級組織結構時有調整,兩岸交流情勢亦不斷改變,禁止公告例示的中國黨政軍機關(構),自應審時度勢,以切合實務需求,陸委會也將會同各主管機關持續檢討研議。(新華社撰文三問賴清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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