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作家馮光遠自2015年起指控前駐美代表金溥聰為「男妓」、「法院認證的男妓」、「混蛋」、「爛咖」等語,金溥聰認名譽受損因此對馮提告求償;繼一審判決馮須賠償金15萬元但無須登報道歉後,高院今(10日)加碼改判馮應賠金50萬元,且須在馮的臉書刊登道歉啟事一日,本案仍可上訴。
雙方官司起源於2015年3月,馮光遠先在臉書以「法院認證的男妓」、「混蛋、爛咖、特殊性關係」等語「評論」金溥聰,因此金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馮光遠應賠償15萬元,雙方均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馮的言論確實造成金溥聰名譽受損、精神痛苦,因此判決馮須賠償15萬元,至於金要求馮登報道歉,一審認為原本不知道這件糾紛或已淡忘此事的民眾,如果看到道歉啟事,反而重新獲悉金與馮的糾紛,對於回復金溥聰名譽沒有幫助,因此並未要求馮登報道歉。
但繼北院2017年3月判馮光遠須賠金溥聰15萬元,全案上訴後,高院認定馮所為已造成金名譽受損,10日下午4時宣判改為馮須賠償金50萬元,並須在馮個人網頁刊道歉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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