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黃文玲2014年競選彰化縣長時,綠委段宜康在臉書發文稱黃文玲和國民黨林滄敏共用金主。黃文玲認為段宜康文章影響她的政治明聲及名譽,導致她最後沒當選彰化縣長,因此向法院起訴求償。一審判決段宜康應賠償黃文玲新台幣20萬元並在個人臉書刊登道歉啟事,黃文玲上訴高院,要求段再賠2百萬元。高院10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段宜康在2014年11月17日、九合一選舉期間,在臉書發文稱「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上一屆立法院的第一財主,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這位蕭大財主最近從農會和農業金庫搬了十幾億!想要幹嘛?」
黃文玲主張,自己當年以無黨籍身分,與民進黨籍魏明谷、國民黨籍林滄敏等人競選彰化縣縣長;段宜康在文章中虛構,蕭景田以鉅額貸款共同支助她及林滄敏參選彰化縣長,暗指她替國民黨打擊民進黨,使選民對她是否收受蕭景田非法資金產生懷疑,影響她的政治名聲及名譽、最後沒當選彰化縣長,因此告段宜康違反《選罷法》並求償1000萬元。
刑事部分,最高法院已於2017年駁回上訴,維持二審無罪判決定讞。而在民事部分,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段宜康賠償黃文玲20萬元,黃文玲上訴高院,要求段宜康再賠200萬元。
高院認為,段宜康的文章足以使一般選民,對原台聯黨籍、政治光譜屬綠營的黃文玲,是否有為了選舉目的,而與國民黨籍的林滄敏,共同收受國民黨籍蕭景田的非法資金一事產生懷疑,有損黃文玲在社會上的政治誠信及人格評價。
高院指出,段宜康的文章未經合理查證,導致黃文玲名譽受損,並可能直接反應在黃文玲的得票率,使黃為了選舉投入的精神、勞力及資源付之一炬,進而影響黃在鄉里間累積的聲望,造成重大精神痛苦,因此判定段宜康須賠20萬元,並在個人臉書刊登道歉啟事一日,以回復黃文玲名譽。(段宜康指李敖絕不該受到褒揚)
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箱:service@upmedia.mg
電話:+886 (2) 2568-3356
傳真:+886 (2) 2568-3826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188號8樓
探索網站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188號8樓
電話:+886 (2) 2568-3356
傳真:+886 (2) 2568-3826
e-mail:service@upmedia.mg
關注我們的報導社群
提供新聞:news@upmedia.mg
投書評論:editor@upmedia.mg
客戶服務:service@upmedia.mg
廣告合作:ad@upmedia.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