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癡漢條款」 恐怖情人最重可處3年徒刑

上報快訊/洪翌恒    2018年04月19日 13:25:00
內政部擬定《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明定未來若對他人做出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等七大類行為,將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圖片取自PAKUTASO)

內政部擬定「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明定未來若對他人做出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等七大類行為,經警察機關調查確認後,將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防制令者最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於19日在行政院會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台灣近年來跟蹤、糾纏他人事件不斷,有些甚至演變成為社會案件,如去年底世新大學校園情殺案

 

對此,內政部表示,我國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分別定有處罰規定,但這些法律僅就特定關係、與性別有關或跟追所為規範,至於不具這些條件的ㄧ般跟蹤或騷擾等糾纏行為,就難以適用或無實效。因此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內政部提供)

 

內政部指出,糾纏行為是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7大類行為,使人心生厭惡或畏怖。

 

(內政部提供)

 

草案中明定,民眾報案後,由警察機關開始調查,對現行實施糾纏行為的行為人,警察機關可以即時勸阻或制止。若經調查有糾纏行為者,警察機關可對行為人做警告處分,或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而對一時糊塗等危害情節較輕微者,可給予警告,以便讓行為人改過自新。

 

(內政部提供)

 

草案中同時規定,經警察機關警告或罰鍰後2年內,若仍有糾纏行為,則授權法院核發一款或數款結合的防制令,如禁止行為人做出監視、盯哨等行為或其他防止糾纏行為的必要措施,提供被害人周延的保護。如果違反防制令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桿弟府前陳抗爭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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